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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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凡,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雪,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卫杨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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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74.6元减半收取为25237.3元,由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 君
审判员 刘岳鹏
审判员 郭玥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