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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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44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凡,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平,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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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