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金谷园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242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军,武汉市洪山区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金谷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707。
法定代表人: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李少林,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谷园艺有限公司、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祥、李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牛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