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03执保345号
申请人芦淞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被申请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芦淞区元信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已保全完毕。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