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民初245号
原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与明塘路交汇处武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况元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div>
法定代表人:汪自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想,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作扣除审限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提交竣工资料配合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61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必须以另一案[(2021)鄂0703民初1075号]
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2021)鄂0703民初1075号处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止审理期限过长,影响诉讼效率;待另案处理结果成就后,原告再行起诉更为适宜。本院决定先行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90元,原告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泉章
人民陪审员 张文军
人民陪审员 胡敢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