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01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马家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B6Q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1FCX50。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关东村**(利川市金龙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282905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2020)鄂2801执2910号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01执2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