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执保63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关东村七组(利川市金龙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282905305。
法定代表人:罗锋,总经理。
关于***与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金果坪乡大牛线公路水泥浇筑硬化项目01标段在金果坪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60000元予以扣留。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5600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全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金果坪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6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