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159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5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宁市明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安兴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镇强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明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兴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