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1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兴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985537459、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镇强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6201010258764。
被执行人:四川摩码天宫山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AKBHE9C,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南兴大道金江路南兴佳苑2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安兴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摩码天宫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川1521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摩码天宫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安兴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85530.4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85530.47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0000元;3.案件受理费11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月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财产执行。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1521执64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