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91556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1555.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