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溪干畈2号(深泽)。
法定代表人:徐中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故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7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48元、上诉人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4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晋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周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