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藏军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高铁办事处站前社区浦马生活广场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宁德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14号4号楼。 负责人:***,该协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科学技术协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4)苏0803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当日签收电子送达的开庭传票,但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参与庭审。本院认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已收悉本案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