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9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 2025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淮仲裁字第090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