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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某公司、江阴市某某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986号 原告:无锡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江阴市某某委员会。 负责人:石某某。 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某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阴市某某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某公司撤回江阴市某某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原告无锡某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