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986号
原告:无锡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江阴市某某委员会。
负责人:石某某。
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某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阴市某某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某某公司撤回江阴市某某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原告无锡某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