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311332Q,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913234XP,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1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永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日立公司维修费5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由永庆公司负担。
因永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日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13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常州市金坛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永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破产决定,将永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永庆公司已由执行转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14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