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395号
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311332Q。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328T。
法定代表人:邵继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日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工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