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4785号
原告: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23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