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6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一号23FA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表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6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龚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