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马尔康湘邵广告制作部;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9341号 原告:某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经营者:戴某,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某广告制作部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广告制作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某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