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0107民初9044号
申请人: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高,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诚信恒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张晓荣、谢碧华提供本人名下房产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账号为128907231310201的银行账户,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张晓荣、谢碧华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68号的房屋(权1968378号,建筑面积:67.27平方米)的房屋,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登记在担保人张晓荣、谢碧华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69号的房屋(权1968382号,建筑面积:68.19平方米)的房屋,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