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荣县乐德镇明森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7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鞋都南二路13号1号楼2层282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县乐德镇明森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自贡市荣县乐德镇环北路47号、49号、51号。
经营者:廖艳,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县乐德镇明森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上诉人四川佳恒国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