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62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乐,舒城县河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告:**,女,1988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96451325D。
法定代表人:牛守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受雇于被告**,为**提供劳务,**应及时给付劳务工资款,但因目前需和**就汤池镇三江村安置房工程进行结算。故原告***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