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民初58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詹田均,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江西锐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席山路500号铅山碧桂园10号楼底商10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181075XN。
法定代表人丁贵滨。
原告***与被告***、江西锐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