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3266号之一
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4层2447号。
法定代表人:杜腾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路9号附22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藏族,系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城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保全费1211元,由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