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3958号
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7层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5587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西宁市城南新区。
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受理立案为(2023)川0681诉前调2552号,后转立为本案。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