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圣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2民初445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按变更诉请后的金额计算),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