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348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半岛一期(观澜花苑)配建1的101、301、401号房屋或查封价值5259872.04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半岛一期(观澜花苑)配建1的101、301、401号房屋或查封价值5259872.04元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