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48号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以冻结,限额2408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4425××××2490_1账户内资金,限额24080.00元,实际冻结240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