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55号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1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以冻结,限额2408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以冻结,限额240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1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