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23民初6025号
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四路1号德明华府2号楼1单元28层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添伟,总经理。
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街东段小区博都花园A3栋2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带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镇辉,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南座511、512、513、515、516、517、518。
法定代表人:瞿磊,董事长。
被告:博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庄惠达,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刚,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5.41元,减半收取2357.71元,由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峰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张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