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22民初2209号
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四路1号德明华府2号楼1单元28层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添伟,总经理。
被告一: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街东段小区博都花园A3栋2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带娣。
被告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泰然苍松大厦南座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法定代表人:瞿磊,董事长。
被告三:博罗县公安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庄惠达,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博罗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粤12民他8号《关于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请示的批复》,答复称:“《关于原告惠州市瑞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星光维能源有限公司、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请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交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给惠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给惠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钟  
审 判 员 钟云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启芳
书 记 员 温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