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358号
原告: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36号A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FAG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乐,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佳海产业园第14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375547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华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海潭垦殖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7MJGP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惜能照明有限公司、江西华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广州鑫景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