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1172号
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2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百丈峰风景区养生公寓13栋4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7XTE6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百丈峰风景区养生公寓13栋4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