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55号
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2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441881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