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7063号
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