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龙,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20A。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海霖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