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龙,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20A。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海霖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