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1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20A。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百丈峰风景区养生公寓13栋4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新余市渝水区百丈峰风景区养生公寓13栋4单元101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7XTE6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5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新余市客行天下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20680元,截至2022年6月26日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审判员 刘小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