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3175号
原告:廖翠华,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城1号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56423B。
负责人:杨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春芳,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辖区城北科环西路566号金地绿景水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4332220。
法定代表人:林春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该公司员工。
原告廖翠华与被告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余市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廖翠华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翠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廖翠华负担。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小鸿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