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2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876657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6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