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公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财保48号 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公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公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440********内的存款人民币5637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4年5月1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南山公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440********内的存款人民币563700元。 案件申请费3339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