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123执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罗源县殡葬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可湖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23488381408W。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876657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源县殡葬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959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522300元及利息,并搬离涉案设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两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搬离设备,逾期将由申请人自行搬离或委托第三方公司搬离,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因双方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先行报结,并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