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6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余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源县殡葬管理所,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家林**。
法定代表人:林知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欧丽霞,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源县殡葬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洋节能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思婷
书 记 员 余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