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22民初2269号
原告: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垦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8766571P。
法定代表人:余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入:张兴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卫东,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寿县殡仪馆,住所地安微省寿县八南路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2486233284F。
法定代表人:宋明利,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科技公司)与被告寿县殡仪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太平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寿县殡仪馆撤销其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寿县殡仪馆焚烧炉及尾气处理设各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函》(以下简称《质疑答复函》);2.确定太平洋科技公司的中标结果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由寿县殡仪馆承担。事实与理由:太平洋科技公司依法参与了寿县殡仪馆于2017年11月30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合法成为“寿县殡仪馆焚烧炉及尾气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但寿县殡仪馆以太平洋科技公司不具备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条件为由,对太平洋科技公司的投标资格提出了质疑,太平洋科技公司在规定时效内对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寿县殡仪馆于2017年12月18日又针对太平洋科技公司的书面答复作出《质疑答复函》,称“你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我单位将提请寿县公管局取消你公司中标资格。”太平洋科技公司认为,(1)“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第9项关于投标供应商的信誉要求不是资格条件。(2)江西太平洋科技公司在2016年4月21日被福建清流县取消中标资格、禁止一年内参加清流县政府采购活动属实,但与本次采购活动无关联。(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综上,寿县殡仪馆取消太平洋科技公司的本次中标资格错误,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寿县殡仪馆辩称,第一,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驳回太平洋科技公司的起诉。第二,《质疑答复函》不是合同,对太平洋科技公司不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太平洋科技公司要求寿县殡仪馆自行撤销《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近三年来不得有骗取中标的情形。而太平洋科技公司已确认了其公司在2016年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福建省清流县取消中标资格的事实,太平洋科技公司不具有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太平洋科技公司的起诉或驳回江西太平洋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寿县殡仪馆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对“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下列条件:一、投标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供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二、投标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3.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官网或信用中国官网)。并告知对投标供应商资格不进行预审,而是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太平洋科技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了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活动。2017年11月30日,在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评标活动:太平洋科技公司综合得分83.67分,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0.88分,杭州燎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综合得分77.04分。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寿县殡仪馆公示了评标结果,并告知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如果认为上述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收到侵害,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017年12月7日,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寿县殡仪馆提交《质疑函》,提出“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成交结果损害了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权益,指出太平洋科技公司在“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之情形,不具备本次招标文件所列投标资格,并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取消太平洋科技公司(原文用全称)中标权的通知》一文佐证。2017年12月12日,寿县殡仪馆向太平洋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太平洋科技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当日,太平洋科技公司向寿县殡仪馆复函,确认其在2016年福建清流县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清流县财政局予以行政处罚属实。但认为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太平洋科技公司可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质疑人的质疑不成立,太平洋科技公司的中标结果有效。2017年12月18日,寿县殡仪馆又针对太平洋科技公司的书面复函作出《质疑答复函》,称“你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我单位将提请寿县公管局取消你公司中标资格。”“如你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2017年12月28日,太平洋科技公司向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寿县殡仪馆,要求撤销寿县殡仪馆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确定太平洋科技公司的中标资格合法有效。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太平洋科技公司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并告知太平洋科技公司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太平洋科技公司不服处理决定,于2018年2月2日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寿县人民政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寿复不受【2018】1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太平洋科技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8年4月8日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太平洋科技公司: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8日,太平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另查明:2017年12月22日,寿县殡仪馆向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2018年1月11日,寿县殡仪馆与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即《殡葬用品销售合同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寿县殡仪馆和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公示了评标结果,并未向太平洋科技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与太平洋科技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未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寿县殡仪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审查,将“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并将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的事实作为否认投标人资格的识别标准。案外人潍坊市宝灵工艺品有限公司正是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上述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采购人寿县殡仪馆提出了质疑,寿县殡仪馆针对质疑向太平洋科技公司发函询问,后又针对太平洋科技公司的复函作出《质疑答复函》。太平洋科技公司要求撤销寿县殡仪馆的《质疑答复函》并确定太平洋科技公司为涉案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的请求已经过行政处理,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江西太平洋科技公司提出的前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太平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