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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军与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2民初1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通化正通驾校校长,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住所:通化市医药高新区经开环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科长,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 被告: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办公用房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吉林通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3.00元,减半收取计2,251.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