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23民初14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印制(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