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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锦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23民初14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6年3月16日印制(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