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恢249号之二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恢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昌市文琼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新市区文清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6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市文琼兴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5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文昌市文琼兴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北侧的绿岛文化园项目产权式酒店-1层超市、1层01商业区、1层02商业区、1层03商业区、1层仓库1、1层精品店1、1层精品店2、1层商务中心、6层618房、6层619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原查封案号:(2022)琼9005财保70号]。因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临近届满,需对上述不动产予以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文昌市文琼兴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北侧的绿岛文化园项目产权式酒店-1层超市、1层01商业区、1层02商业区、1层03商业区、1层仓库1、1层精品店1、1层精品店2、1层商务中心、6层618房、6层619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5年8月22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