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505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佳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碧海大道33号天汇湾T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9472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南佳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