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琼0271民初9609号 原告: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2417457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技工学校路建材市场型三区一排73、7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6570元及违约金50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4种规格的水泥,单价随市场浮动;乙方负责运输,如质如数送达到指定的区域,交由将指定签收人签收;乙方凭发票、送货单、销售清单、收据等办理付款结算手续,按月结算,出具送货结算单,当月供应量当月确认。乙方凭真实业务开具发票,甲方每月结算累计货款总金额的70%支付货款给乙方,甲方在乙方对账手续办好后两周内付清乙方本期应付货款。 原、被告就供应的水泥货款进行结算和对账。2023年3月15日,双方最后一次结算对账并签订《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29日期间购买水泥60吨,货款35100元,上期应收款351470元,本月付款0元,本月应收款386570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结算的货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应于对账后两周内付清本期应付货款,即2023年3月19日付清。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付款的,每天承担逾期付款应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海南永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6570元; 二、被告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86570元,剩余款货300000元于202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付清后,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三、若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货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收取计3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