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2834号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受理。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