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3783号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
市藁城区XX。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