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XX有限公司与陈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3783号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 市藁城区XX。 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